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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美國海關及邊境保護署發布本(114)年8月7日生效之調整對等關稅之指引

  • 8月8日
  • 讀畢需時 2 分鐘

美國海關及邊境保護署(CBP)依據7月31日發布之「調整對等關稅稅率」行政命令進行相關修正,於8月4日發布指引,要點略以:



一、指引:

  • 除豁免項目外,2025年8月7日美東時間凌晨零時1分後進入美國之貨品均需遵守美國稅則號列(HTSUS) 9903.02.02至9903.02.71之稅率規定 (前述稅號列於7月31日發布之行政命令附錄II,臺灣對等關稅稅號為9903.02.60,對等關稅稅率為20%)。

  • 歐盟貨物之第一欄一般關稅稅率大於或等於15%者,對等關稅稅率為0%,以9903.02.19申報;一般稅率小於15%之歐盟貨物,其對等關稅稅率為補足至15%為限,以9903.02.20申報。

  • 7月31日發布之行政命令不影響針對中國(含港澳)之規定,中國(含港澳)貨品繼續適用稅號9903.01.25之10%對等關稅稅率。

二、豁免項目:

  • 在途貨品:在8月7日美東時間凌晨零時1分前裝船,且在進入美國之最終運輸途中,並於10月5日美東時間凌晨零時1分前報關進口或從保稅倉庫提領報關之貨品,適用10%對等關稅稅率,並須以9903.01.25稅號申報。

  • 資訊類產品,包括但不限於出版品、電影、海報、唱片、照片、錄音帶、光碟、CD ROM、藝術品及新聞通訊等,須以9903.01.31稅號申報。

  • 半導體及相關電子產品,以9903.01.32申報。

  • 鋼鋁及其衍生品、乘用車及輕型卡車、銅及其衍生品等,適用232條款關稅,須以9903.01.33稅號申報。

  • 對至少含20%美國成分之貨品,僅就其非美國成分計算對等關稅,並須以9903.01.34稅號申報。

  • 第98章:申請暫時保稅進口(Temporary Importation Under Bond, TIB)之貨品須申報對等關稅稅號、適當之9813稅號(保稅稅號)以及第1至97章之稅號,符合保稅要求之貨品無須支付關稅,包括對等關稅。

三、轉運(Transhipment):

  • 被CBP認定為規避對等關稅而轉運之貨物,將改課徵40%從價稅率,CBP將指示更正報關資訊,並將稅號改為針對轉運貨品之9903.02.01,或在清算時徵收40%之適用稅率。

  • 40%關稅是外加於其他適用之罰款或罰金,以及外加於適用於原產國之各項稅金或費用。

四、稅則號列申報程序(HTSUS Reporting Sequence):

  • CBP要求正確申報每項關稅之稅則號列,並依照CBP提供之順序,申報適用包含多個稅號之入境貨品。

  • 針對美國成分至少佔20%且歸入9903.01.34之貨品,需分為兩行申報,第一行包含美國成分,第二行包含非美國成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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