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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

行動應用資安聯盟於113年1月30日公告「門禁系統資安標準V2.0暨測試規範V2.0」,
共12部,自公告日起適用,並於翌日起收件辦理。
資料來源:行動應用資安聯盟
【公告】「門禁系統資安標準V2.0暨測試規範V2.0」正式發佈

2024/01/31

「門禁系統第六部:人臉辨識系統」資安標準暨測試規範,已正式公告,歡迎下載相關文件,本標準/規範包含:
1.IoT-1006-6 v1.0-門禁系統資安標準-第六部_人臉辨識門禁裝置
2.IoT-2006-6 v1.0-門禁系統資安測試規範-第六部_人臉辨識門禁裝置。             

2023/02/07

茲因財團法人資訊工業策進會,增訂「門禁系統資安標準暨測試規範第六部-人臉辨識」,遂有修訂現行門禁系統資安標準暨測試規範。修訂版如下,歡迎有需要的先進下載卓參。      

2022/09/02

  • 第一章 總則
    第 一 條 本章程依據工業團體法及其施行細則訂定之。 第 二 條 本會定名為台灣智慧安防工業同業公會 (以下簡稱本會)。 第 三 條 本會以協調同業關係,增進共同利益,並謀劃工業之改良推廣,促進經濟發展為宗旨。 第 四 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章程所定宗旨、任務,主要為經濟部,其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第 五 條 本會為法人。 第 六 條 本會以臺灣為組織區域。 第 七 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辦事處。 辦事處受本會之指揮監督,對外行文以本會名義行之。 前項辦事處由理事會擬訂組織簡則,提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異動時亦同。 會址及辦事處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函報主管機關核備。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 八 條 本會任務如下: 關於國內外工業之調查、統計、研究、改良及發展事項。 關於原料來源之調查及協助調配事項。 關於會員生產、運銷之調查、統計及推廣事項。 關於技術合作之聯繫及推進事項。 關於會員合法權益之維護事項。 關於會員業務狀況之調查事項。 關於會員產品之展覽事項與國際商情資訊蒐集、報導、調查及國際貿易業務之推廣。 關於會員與會員代表基本資料之建立及動態調查、登記事項。 關於會員證照之申請、變更、換領及會員資格之證明等服務事項。 關於同業糾紛之調處及勞資糾紛之協助調處事項。 關於勞動生產力之研究、促進與同業員工技能訓練及講習之舉辦事項。 關於會員公益事業之舉辦事項。 關於接受機關、團體或會員之委託服務事項。 關於政府經濟政策與工業法令之協助推行及研究建議事項。 關於各項社會運動之參加事項。 依其他法令規定應辦理之事項。
  • 第二章 會員及會員代表
    第 九 條 ​​凡在本會組織區域內,經依法取得登記證照及或工廠登記證照,從事影像或語音數據之監控、感應、偵測、門禁、對講及防盜警報設備或系統等軟硬體研發、製造、加工及相關資料分析辨識之整合應用服務(含系統裝設與修護)之工業…等業務之公營或民營工廠、企業行號,除國防軍事工廠外,均應於開業後1個月內,加入本會為會員。 「一般(正式)會員」,必須於申請入會時,提具(附)工廠登記證影本,享有表決/選舉/被選舉/罷免等四權及其他會員應享之權益。申請入會時,未提(附)工廠登記證者,僅能列為「企業會員」;企業會員享有其他會員應享之權益,但是無法參與行使表決/選舉/被選舉/罷免等四權。前項會員,應派代表出席本會,稱為會員代表。 第 十 條 申請加入本會時,應填具入會申請書,連同會員會籍登記卡、會員代表登記卡及或工廠登記證照影本,送由本會理事會審查通過後,准其入會,但應由本會將上開登記卡、證照影本報經主管機關備查。 第 十一 條  會員非因廢業、遷出本會組織區域或受永久停業處分,不得退會。 第 十二 條 本會一般會員應派會員代表2人,企業會員應派會員代表1人。 第 十三 條 會員代表以工廠負責人、經理人或該廠之現任職員,年滿20歲以上者為限。 第 十四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為會員代表: 犯罪經判決確定,在執行中者。 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 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者。 會員代表發生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喪失其代表資格;原派之會員,應另派代表補充之。 第 十五 條 「一般會員」代表均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及罷免權,每1代表為1權;「企業會員」及其會員代表,則不具有本會之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及罷免權。 第 十六 條 會員代表因故不能親自出席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表代理之。但每1位會員代表以代理1人為限,並不得超過親自出席人數之半數。 第 十七 條 本會會員指派或改派會員代表時,應填具會員代表登記卡,以書面通知本會。
  •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 十八 條 本會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下: 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金額。 議決會務、業務之年度計畫、報告及預決算。 議決章程。 議決會員及會員代表之處分。 議決理事、監事之解職。 議決辦事處之設立、合併或裁撤。 議決清算及選派清算人。 議決財產之處分。 議決其他有關會員權利義務事項。 第 十九 條 本會理事會之職責如下: 審定會員及會員代表資格。 召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並執行其決議。 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議決理事、常務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 議決處分不繳納會費之會員。 聘任或解聘會務工作人員。 審訂會務業務之年度計畫及預決算並追蹤及檢討其執行進度及成果。 議決劃分召開預備會地區及應選出會員代表名額之實施計畫。 提報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事項。 其他依職責應辦事項。 ​ 第 二十 條 本會監事會之職責如下: 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案。 監察理事會會務業務及財務報告。 審核年度預決算向理事會提出書面審核意見,並報大會通過或追認。 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常務監事互推監事會召集人。 監察本會財務及財產。 其他依職責應監察事項。 第二十一條 本會置理事9人,監事3人,分別組織理事會、監事會,並置候補理事3人,候補監事1人,均由會員代表於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互選之,其當選以得票數多寡為序。 ​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3人,由理事於理事會以無記名連記法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以無記名單記法選舉1人為理事長;並得置副理事長1人,由理事長就常務理事指派之,協助理事長處理會務。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1人,由監事於監事會以無記名單記法互選之,並擔任監事會召集人。 第二十三條 本會理事長應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並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者。本會理事、監事及常務理事、常務監事,應各有3分之2以上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並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者。 第二十四條 本會理事監事之任期為三年,其連選連任者,不得超過2分之1。 理事長之連任,以1次為限。 第二十五條 本會理事監事之任期,應自召開本屆第1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前項理事會應於會員大會閉幕之日起15日內召開之,非報經主管機關核准,不得延長。 第二十六條 本會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 第二十七條 本會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其缺額由候補理事、候補監事分別依次遞補之: 喪失會員代表資格者。 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依工業團體法之規定解職、罷免或撤免者。 其所代表之工廠,依工業團體法之規定退會或經停權、註銷會籍者。 第二十八條 本會理事、監事出缺,應於1個月內由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依次遞補,任期至當屆任期屆滿為止。無候補理事候補監事遞補而理事或監事人數仍超過全體理事或監事名額3分之2以上者,不予補選。 第二十九條 理事長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如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1人代理之,不為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1人代理之。 第 三十 條 本會得置秘書長1人,其他會務工作人員若干人,承理事長之命,辦理會務,由理事長提報理事會通過任免之,並報經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會務工作人員之名額、職稱、待遇及其服務規則,由本會訂定,提經理事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備查。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1人,名譽理事、顧問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三十一條 本會理事、監事不得兼任本會會務工作人員。
  • 第四章 會議
    第三十二條 本會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分下列會議,由理事長召集之: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1次,其召開日期,由理事會決議定之。 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一般會員代表5分之1以上之要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集之。 前項會員大會須有一般會員之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 ​ 第三十三條 一般會員之代表人數超過300人以上者,得就地域之區分,先期分開預備會議,依該會員代表人數比例選出代表,再合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任期與理事、監事相同,其地區之劃分及名額由理事會訂定,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實施。 ​ 第三十四條 會員大會之召集,應於15日前通知,但因緊急事故,召集臨時會議時,經送達通知而能適時到會者,得不受此限制,並均應報請主管機關派員指導或監選。 ​ 第三十五條 本會應於召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1個月前辦理會籍總清查,通知所屬會員於召開會員(會員代表)20日前,聲明原派之會員代表是否續派或改派,造具會員及會員代表名冊,經理事會審定後,於召開會員大會15日前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第三十六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以理事長為主席,或由理事監事就常務理事常務監事中共同推定3人至5人,組織主席團,輪任主席。 ​ 第三十七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一般會員之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代表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各款事項之決議,應以一般會員之代表3分之2以上之出席,出席代表3分之2以上之同意行之。 章程之變更。 會員及會員代表之處分。 理事、監事之解職。 清算之決議及清算人之選派。 第三十八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應出席之全體會員代表人數應扣除贊助會員及受停權處分會員所派之會員代表計算之。 第三十九條 理事會、監事會應分別舉行會議,每3個月至少舉行1次,候補理事、候補監事均得列席。 第 四十 條 理事會、監事會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理事或監事之辭職,應以理事或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3分之2以上同意行之。 第四十一條 理事、監事均應親自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除公假外,連續請假2次,以缺席1次論,如連續缺席2次者,視同辭職,由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依次遞補,並於下一屆選舉時不得列為理事、監事之候選人名單之列。 第四十二條 理事長或監事會召集人無故不依前條規定召開理事會或監事會超過2個會次者,應解除理事長或監事會召集人職務,另行改選或改推。
  •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四十三條 本會經費收入如下: 入會費:會員入會時,應1次繳納新臺幣五千元。 常年會費:一般會員每年繳納新臺幣一萬元、企業會員每年繳納新台幣五仟元。 事業費:由會員大會決議籌集之。 委託收益。 基金及孳息。 前項基金及孳息,應專戶存儲,非經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准,不得動支。 ​ 第四十四條 事業費之分擔,每1會員至少1份,至多不得超過50份,必要時,得經會員大會決議增加之。事業費總額及每份金額,應由會員大會決議,報請主管機關轉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 ​ 第四十五條 入會費、常年會費及事業費,會員退會時,不得請求退還。 ​ 第四十六條 會員如不按照章程規定繳納會費者,應提經理事會決議依下列程序處分之: 勸告:欠繳會費滿3個月者。 警告:欠繳會費滿6個月者,經勸告而不履行者。 停權:欠繳會費滿9個月,經警告仍不履行者,不得參加各種會議並當選為理事、監事及享受團體內一切權益。 前項第3款受停權處分之會員,其所派之會員代表已當選為理事或監事者,應即解職,由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依次遞補其缺額。 ​ 第四十七條 本會應於年度開始前2個月,編具下年度工作計畫及收支預算書,提經理事會通過後,送請監事會審核,造具審核意見書提經會員大會通過後,於下年度開始前報請主管機關備查,如會員大會未能及時召開,應先報主管機關,再於會員大會時提請追認。 第四十八條 本會應於年度終了後3個月內編具該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書、資產負債表、現金出納表或現金流量表及財產清冊,提經理事會通過後,送請監事會審核,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經會員大會通過後,於5月底前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如會員大會未能及時召開,應先報主管機關,再於會員大會時提請追認。 ​ 第四十九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每年1月1日起至同年12月31日止。 第 五十 條 本會如興辦事業時,應另立會計,每年送監事會審核後,提報會員大會,並分報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 第五十一條 本會解散時,得召開大會決議選派清算人;不能選派時,由本會或利害關係人,聲請本會會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指定之。 第五十二條 本會興辦之事業停止後,其所屬事業之財產,應依法清算;其清算人由會員大會選任之,本會解散後賸餘財產歸屬於法人住所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 第五十三條 依前2條規定擔任清算之清算人,其執行清算,依有關民事法規辦理。
  • 第六章 附則
    第五十四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工業團體法及其施行細則與其他有關法令辦理之。 第五十五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備案實施,修改時亦同。 第五十六條 本章程經本會109年12月18日第1屆第2次會員代表大會修訂通過。 第五十七條 本章程經本會112年12月13日第2屆第2次會員代表大會修訂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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