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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回函說明:有關影像監控系統設備技術規格之訂定,已將CNS16120影像監控系統安全之國家標準納入

本會於9月22日行文(台智安字第11109005號)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建請轉知各單位在採購影像監控系統設備時,將採用通過國家標準CNS16120(影像監控系統安全)認驗證產品,納入標案的優規及參與投標的要件。


而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於12月19日回函(工程企字第1110023701號) 請見附檔,說明機關辦理採購涉及影像監控系統設備技術規格之訂定,請依說明事項辦理:

「經濟部已訂定CNS16120影像監控系統安全之國家標準,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採購涉及影像監控系統,如前揭國家標準符合機關之功能或效益者,依採購法第26條第1項規定,應從該標準訂定規格;至招標文件是否需規定取得相關認證,應由機關審酌個案採購特性及實際需要本權責及相關法規考量,且不以特定之試(驗)證機構為限。另政府採購法第二十六條執行注意事項第6點併請參閱(公共工程委員會網站:https://www.pcc.gov.tw/cp.aspx?n=1B9564664158991B)。」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於12月19日亦同步正本行文予相關單位如下:

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總處署、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

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公共工程委員會各處室會組、公共工程委員會企劃處(網站)


參考資料/採購法第二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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