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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總會轉知經濟部來函「正確使用連續性噴灑之水霧涵氧機,以維護消費者權益」,轉請查照。
一、依據經濟部111年4月25日經商字第11102212940號函辦理。
二、日前民眾質疑幼兒園老師將環境衛生用藥「二氧化氯」產品以「連續性噴灑之水霧涵氧機」為不正確之使用方式,並向民意代表陳情。
三、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業於111年2月9日環署化字第1118102433A號函,說明「二氧化氯產品」之正確使用方式。
四、經濟部亦於111年2月14日經商字第11102186280號函知業者宣導「環境用藥二氧化氯產品應遵照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核可之標示說明書使用」、「於水霧涵氧機之說明書,增加標示『請勿將本產品搭配環境衛生用藥二氧化氯產品使用』或類似用語」在案。
五、針對「連續性噴灑之水霧涵氧機」之標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於111年3月16日邀集會議討論,歸納出下列事項建請業者遵循:
●旨揭商品用途廣泛,相關業者應遵守各主管機關之管理規範。
●設置產品諮詢專線,提供消費者使用產品之相關諮詢。
●依該產品之原設計目的用途,標示適用或不適用之化學物質或成分,強化資訊揭露。
六、「水霧涵氧機」無論於實體店販售或網路平台販售,敬請業者遵照相關規範,另產品名稱若含有水霧機、水氧機、加濕機等字樣之產品,如功能如旨揭產品者,亦須配合辦理。
七、旨揭來函敬請參閱附檔。
經濟部-正確使用連續性噴灑之水霧涵氧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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