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24年開始,碳費收費對象的溫室氣體年排放量就會被納入計價,為我國邁入排碳有價時代揭開序幕。
為如期推動碳費徵收,環境部已於去(2023)年12月1日訂定發布「碳費費率審議會設置要點」,現提出碳費收費辦法草案(下稱收費辦法),規定年排放量達2.5萬公噸二氧化碳當量的電力業及大型製造業為收費對象,自2024年開始,碳費收費對象的溫室氣體年排放量就會被納入計價,為我國邁入排碳有價時代揭開序幕。
環境部表示,為達成國家溫室氣體長期減量目標及各階段管制目標,該部依據氣候變遷因應法(下稱氣候法)第28條規定,得分階段對排放溫室氣體之排放源徵收碳費。收費辦法規劃以應盤查登錄及查驗溫室氣體排放量之排放源,且全廠(場)之直接排放及使用電力之間接排放,其溫室氣體年排放量合計值達2.5萬公噸二氧化碳當量以上的電力業及製造業為收費對象,需依「溫室氣體排放量盤查登錄管理辦法」規定,將2024年全廠溫室氣體排放量,於2025年4月底前完成盤查登錄,再依收費辦法規定於5月底前採網路申報方式申報碳費,並至指定金融機構繳納費用。
環境部為完備碳定價相關機制,強化減碳之經濟誘因,已陸續訂定氣候變遷因應法相關子法,包括2023年5月31日完成「應盤查登錄及查驗溫室氣體排放量之排放源」公告、9月14日發布「溫室氣體排放量盤查登錄及查驗管理辦法」、10月5日發布「溫室氣體認證機構及查驗機構管理辦法」、10月12日發布「溫室氣體排放量增量抵換管理辦法」及「溫室氣體自願減量專案管理辦法」,以碳費徵收為核心,配合盤查登錄、認證暨查驗管理、自願減量及增量抵換等多元配套措施,擴大各界共同參與淨零減碳工作。
環境部指出,依據氣候法第29條規定,碳費徵收對象因轉換低碳燃料、採行負排放技術、提升能源效率、使用再生能源或製程改善等溫室氣體減量措施,能有效減少溫室氣體排放量並達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目標」者,可提出自主減量計畫申請核定「優惠費率」,透過不同費率的設計,以加大加速大排放源的實質減量。另考量不同行業別之減量空間不同,為利後續碳費制度順利推行,該部自2023年7月起已與石化、人纖、造紙、絲綢印染、水泥、鋼鐵、半導體、電子業、食品業等公會就碳費自主減量計畫及指定減量目標進行研商座談,各公會所提建議,將作為環境部「指定目標」規劃設計之參考。
環境部也呼籲,我國自2024年起邁入排碳有價的時代,事業應該優先建立溫室氣體排放量盤查能力,掌握自身排放量及重點排放源,並積極規劃採行實質減量措施。環境部已訂於2024年1月3日邀集民間團體及經濟部共同就碳費徵收相關機制進行交流討論,以期早日凝聚共識,加快碳費相關子法之訂定,引領我國產業朝低碳淨零方向轉型。